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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你对处罚不服,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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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下列处理办法: 1、向其加处罚款、滞纳金;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处理; 2、采取其他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或者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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