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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对其中个人缴费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了调整,...
1、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本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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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核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应当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二十三条征缴部门在规定时间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数核定申报资料,确认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后,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缴费基数确认名册》(表3-3),由用人单位确认。因加班费属于工资总额,所以核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计算加班费。
1、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本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2、本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3、因特殊情况上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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