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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享有建议、查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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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规划许可。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市、县(市)、XX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四)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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