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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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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二)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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