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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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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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