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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禁的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

2022-03-05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民诉法》并没有规定,如果原、被告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该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为此,最新的《民诉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原、被告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原则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这样规定,是在尊重“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条件下,为方便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并充分考虑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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