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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借款人构成违约行为的原因有哪些

2021-12-26
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有: 1、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贷款目的使用贷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和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贷款目的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终止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敦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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