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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有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分包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违...
建设工程索赔依据包括: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付款、决算报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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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施工合同属于特殊承包合同,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和有效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赔偿损失。因此,建议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保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
属于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为解除之日起六个月。
违法承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违法承包:第一,总承包公司将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公司,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公司认可,承包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公司,第三,建设总承包公司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建设部分分分分给其他公司,第四,承包公司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承包。具有以上情况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合法承包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工程可以承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公司自行完成,第二,承包公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三,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外,其他承包必须得到建设公司的认可,第四,承包公司禁止承包的工程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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