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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除该国同我国已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协定外,依据互惠原则办理。...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式:(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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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4.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二、世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大概的意思就是祖辈都居住在一个地方。 三、农民一定是农村户口,但农村户口不一定就是农民
(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可以按照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的,可以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是《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办理。(二)根据司法协助协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或者《关于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的公约》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送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以此方式送达。(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委托给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相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代为诉讼代理人。(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限届满的,视为送达;(邮寄时应附送达回证。如果受送达人没有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而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则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送达的,视为无法邮寄送达。(六)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国内报纸为人民法院报)(七)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自然人送达(八)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以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但送达日期应根据首次送达方式确定。
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应用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主体、客体、标的物或事件发生的地点具有涉外因素,而导致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一个英国人甲所驾驶的车辆与我国一公民乙驾驶的车辆(车内有另一英国人乘客丙)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三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时,在处理该起事故中就可能涉及到我国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仅仅是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程序上做了一些规定但也未对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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