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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织听证范围有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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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不能申请听证的,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维权。 【律师建议】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听证?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故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不可以使行听政的。我国行政处罚中,现在只有对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行政相对方可以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方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出复议。也就是不管是行政拘留前还是后都可以提出复议。如果复议不予拘留的,只要复议机关、原处罚单位或人民法院确认原处罚决定违法即可要求行政。
(1)如果需要听证,则由于听证制度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治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机会与可能,而这种参与势必延长治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的周期,加大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物资投入(《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紧张和经费短缺的困难,这势必会影响公安执法效率的提高。 (2)行政拘留具有及时性,难以适用听证程序。一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都要立即执行,实施行政拘留行为时间要求紧急,以免违法公民逃避执行,因此举行听证就难以操作。 (3)对于情况特殊的治安案件,往往会有在处罚前就已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如果适用听证,则在处罚前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难以即时执行。 (4)相关法律的规定已达到听证的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按照这一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有进行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并且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基本上解决了听证程序要解决的问题,达到了避免错误、不当裁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当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目前这种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宜法制社会的需求,最终应该会将行政拘留纳入到听证程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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