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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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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并没有重大事故安全责任罪,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现严重情节的,需要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 法律规定: (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③其它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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