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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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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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