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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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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是为了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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