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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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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范围较广,所有具有所有权关系的财产几乎都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并且只要实施了非法占有即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并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解释》,职务侵占案件共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 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并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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