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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向公众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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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给予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缩小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模或者减少其用地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居民住宅区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涉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主管部门参加。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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