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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模式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背景不同,内在动因不同,因此推行的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目前推行债务重组的实践,下面试对三种模式的债务重组进行探讨。模式一:托管债务托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是指人将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的不良债务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营,从收益中逐步归还债权人。在企业的债务托管关系中,依据受托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和机构托管模式这三种。1.政府托管模式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种情况:第一,德国的托管局模式德国统一后,德国联邦政府通过设立托管局这一政府机构对原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实施债务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墨西哥的国有企业瓦解司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先评估后关闭、合并或进行拍卖,对大型国企则采取先保护一段时期,待恢复再拍卖的方式。第三,马来西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模式首先国家产管理公司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其次,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根据资产评估的情况,相应的做出出售、转让或合并的决策。2.银行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是指银行受其他债权人、股东或政府的委托对债务人进行托管,以保证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日本的银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向日本中央银行大量贷款,为托管企业的债务重组以及重组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在这一模式中,银行一方面起到了资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过派遣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扮演着被托管企业监督者的角色。3.机构托管模式在机构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会经营、善于管理的优势企业。机构托管的特点是在目标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优势企业获得实际上的控制权,通过企业重组的行为完成债务重组。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托管企业结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受托有效期内,由托管企业分期获得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最终实现法人主体的变更;托管企业按约定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出售或拍卖;托管企业按约定接受债权人委托,并以经营方式使债权人兑现或受益。二、国有企业债务如何进行重组企业债务是在企业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务转换就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债转股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主要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将拨改贷还原为贷改投财政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贷款(贷)转换为对企业拥有的股权(投),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扩股而实现对债务企业的控股,并对企业进行改组,帮助亏损的国有企业整理债务。第二,银行债权转股权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实现。我国现在也开始为建立银行市场创造条件,吸引中介机构和社会上的优势企业接受银行转让的债权,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尝试将银行债权转换为不同投资主体对企业的股权。为此应允许银行向中介机构出售债权,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第三,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企业间的债权转换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股份制改造,债权方以其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债权转增股权,在债务方以完成改制的情况下,可实施增资扩股,将债权额折算为股权;债权转分立股权,债务方从资产中分离出一定规模的资产成立分立企业,债权方将其所持债权在分立企业中转换为股权;三角置换,债权方以其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所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第四,对内部职工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也就是通过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实现债权转股权。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持股不仅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让企业职工与企业建立资产纽带关系的重要途径。这种内部职工持股的具体做法包括:将账面上对职工的债务,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公益金等转为职工股份;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贡献,确认企业对职工的欠账(现在通行的是身份置换补偿的做法),将这部分欠账转化为职工持股;2.债转债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也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将企业债务转化为财政债务由财政出面向中央银行借款,然后交给企业使用;企业归还专业银行贷款,专业银行再归还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第二,将企业债务转化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债务由国有投资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国家投资公司及大型集团公司等顶替财政承担国有企业债务,由其分批分期发行国债,以发行收入帮助专业银行收回旧的贷款,中央银行收回再贷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从注入资金的企业的增值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等逐年收回资金,归还国债。第三,将银行贷款转换成银行持有的长期国债在企业财政银行之间实施债务转换的另外一种思路就是将企业的投资性贷款余额转换为银行持有的长期国债,期限可以设定为10-20年。这样,承担债务的主体就由企业转换为了财政,企业的投资性贷款转换为资本金,而银行则持有财政发行的国债。第四,将企业对职工的隐形负债转化为财政负债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在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没有直接交费,但却通过低工资的方式预留再企业内部。作为回报,政府承诺在职工年老时由企业提供养老金,政府对职工负有养老金债务,但这种债务不是清晰可见的,故成为隐形债务。这种隐形债务的负债人实质上是政府和财政,但在表象上确是企业。因此应将该部分隐形债务转化为政府对银行的负债,也就是政府为企业承担对银行的等量负债。而且可以考虑将这种隐形债务的转换与内部职工债权向股权的转换结合起来。
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根据“三同时”原则,企源煤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客体要件 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这些均可以被我国刑法中行赔罪的客观方面所涵盖,故无必要具体规定。此外,《公约》规定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范围是指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这显然较《公约》的规定为窄。伴随着实践中的新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的贿赂范围即“财物说”已经受到动摇,有观点认为应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至“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更有观点认为“贿赂”除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外,还应包括如招工转干、提级晋升、安排出国留学、吃喝玩乐、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此外,我国其他法律中并未将贿赂范围局限于财物,扩大贿赂内容也是我国法制协调完善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还具体明确了贿赂的内容,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因此,本文认为我们应响应《公约》的要求,扩大“贿赂”的范围,将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纳入进来。 主体要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6条系统规定了法人责任,即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法人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因此,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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