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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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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的判刑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例如:把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锁在宿舍里,不让他们参加高考,这是一种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作和行为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身体行动的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性。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受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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