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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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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申请人条件:1。执业人员自行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退休和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区卫生局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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