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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制定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中国XX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的发行证券申请。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反所作出的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的约定或者承诺的,中国XX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持股意向等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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