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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1.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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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2009年3月19日,XX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业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运用,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法律依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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