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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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