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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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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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