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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管理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基层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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