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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以下区别:1。关系主体是否具体。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双方的主体更加多样化。在雇佣关系中,员工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员工。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只有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不存在其他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员工必须在用人单位的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动活动,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和个人依赖关系。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带的,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动的需要随时变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通常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使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需求方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一次性或完成,约定的劳动完成后,双方关系自然解除。而且雇佣关系由于雇主所需的劳务量一般比较大,技术含量也比劳务关系高,所以雇佣关系的存续时间一般比劳务关系长。
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看,一般来说是劳务关系。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确定劳务关系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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