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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
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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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拉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家车拉烟花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家车拉烟花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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