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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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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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