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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哪些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022-09-14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5)非法使被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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