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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后悔合理的情况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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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此规定,房子结婚后当然是你的。2、事故赔偿和补偿费用伤残赔偿金十个人财产,离婚不会分割。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引可见,因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3、外界资金给与个人的赔款以及补偿等这个主要说的事,法定给与私人的补偿,例如退伍军人的退伍费、企事业职员的重大事故医疗费陪护费、工伤补偿费以及个人的保险赔偿等,都属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不可以参与平分。4、个人一方经继承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的父母过世,留下的遗产都是个人财产,除非其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该遗产是给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5、单方父辈祖辈财产结婚之后,购买的房产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但是,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被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为非共同财产。也不存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修订后的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使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循。尽管修正之后的《民法典》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婚后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以至难于操作。该文围绕现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展开分析,以期能为审判实务提供些许参考。
1、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民法典》婚姻编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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