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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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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2、超范围行医或租赁、承包经营 一些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未经批准或需要特殊许可和特殊许可的科目,如医疗美容科、妇产科医学影像科等,属于非法行医范畴。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服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其注册专业从事医疗服务是合法的。 4、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 一些特殊的诊疗活动,如计划生育、放射治疗等。,国家规定通过专业考试取得特定的专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些特殊的诊疗活动 5、未经执业注册或在非执业注册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6、其他情况 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场所未办理变更登记执业,特别是在无执业主体的场所执业、药店坐堂行医等场所执业,也是非法行医。
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二、认定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未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或拒绝核实的。三、出售、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机构。二、或非医生行医。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技术鉴定的;2)终止妊娠手术;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相关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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