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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2、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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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结婚时间短,财产纠纷少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在结婚前有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支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抚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案件,3、确认或变更抚养费、抚养费关系,双方争执少的案件,4、贷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少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诉讼遗产金额少的继承案件,6、事实明确,责任明确,赔偿金额少的损害案件,7、案件明确,案件不明确的案件。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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