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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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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六)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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