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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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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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