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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照担保法的规定,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如果借条上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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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须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若超过担保期间,债权人就会丧失相应权利,关于担保期间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保证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未约定保证期限,则按下列规定处理: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免责?:借款人与债权人串通,欺诈担保人。此时,担保人只需提供确凿的证据,免除担保责任。第二种: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这种情况违反了担保人自己的意愿。只要担保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担保合同视为无效,担保人不必承担责任。第三种: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向担保人还款的,视为自愿放弃该权利,担保人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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