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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用途的借款人不可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
如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不按用途使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并且对未按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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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得到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不按用途使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并且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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