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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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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不得扩大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纳入查封、扣押的范围,或者冻结超过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的钱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例如,某应当缴款10万元,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即10万元。如果税务机关通知冻结的存款金额超过10万元,则属于扩大冻结范围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某餐饮连锁企业中的一家门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能对涉案的这一家门店进行查封,而不能查封与案件无关的其他连锁经营门店,否则就侵犯了该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管理规定》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的;(二)改变法定的查封、扣押方式、对象、范围、条件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检验检疫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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