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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备案。...
水利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得直接支配水利单位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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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 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 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 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 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 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水利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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