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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保险工伤赔偿标准

2022-08-12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各项待遇的认定、申报及审批程序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一致。 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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