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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还要写证据目录吗

2022-05-12
关于一方二次起诉离婚是否还要再写证据目录的问题:诉讼中如果提交了新的证据,一般都要有证据目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必须在诉状后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另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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