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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1、企业设立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办理个人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营业场所证明;(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通知,并在10日内发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册驳回通知书。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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