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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住房用地使用权包括:1、占有权。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房屋用地使用权后,享有房屋用地的独家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使用或剥夺房屋用地使用权。房屋用地上的旧建筑设施和其他林木,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处理,不得影响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的使用。2、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无论房屋用地的使用寿命和建设情况如何,房屋用地的使用权都不能因非法原因而被剥夺。对于房屋用地上的建筑,房屋用地的使用权同时受到法律的长期保护,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地获得正式的权利。3、有权在房屋用地的闲置场所建造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但注意不能建造非法建筑物。房屋用地使用权人除主要住宅建筑外,还可以在房屋用地内进行变更,房屋用地和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因此,房屋使用权必须与房屋管理部门一起转让。4、住房屋和其他住房屋使用土地进行合法转让。因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必须与住房屋和其他住房屋和土地一起使用。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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