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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享受产假延长的...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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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1、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享受产假延长的奖励政策,但具体处长时间由各省自行制定。例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知你是哪个地方的,可以自己查一下,或告诉我,我帮你查一下。 3、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期间不可以享受哺乳时间。法律并没有规定女职工哺乳期享受哺乳假,所谓的哺乳假,是对上班哺乳期女工而言,指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职工休病假的,可以自行哺乳,不需要另行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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