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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4号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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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不属于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你老公借钱做了什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吗?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范围了吗 2.你老公是以个人名义借的还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义? 我所处理过很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如有需要可以携带材料来我所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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