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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2022-07-27
某系上海市某室房屋产权人之一。朱某与刘某于2009年9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刘某承租上海市某室房屋,租赁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4,500元,保证金为人民币4,500元。合同另约定,刘某中途擅自提前退租的,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一倍向朱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2010年12月,刘某向朱某表达提前退租的意愿,但未明确退租的具体日期。虽经赖某协调,双方未能就提前退租赔偿金额达成一致。2011年2月28日,朱某与刘某办理了退房手续,刘某交还了房屋钥匙并结清水、电、煤气费用,保证金未予退还。上海市某室房屋现已由他人承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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