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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相对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否平等民事主体,存在一定的争论。我们认为,拆迁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实质为行政征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从某个角度看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有些内容上并不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具体原因如下:1、引起房屋拆迁事实的首要法律因素就是行政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的有关规定,其法律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法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被征收人相对方的是行政部门。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有关补偿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范围、实施等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属于自由协商的内容。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下,可由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有关被征收人资格及安置指标数额等行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拆迁协议的生效条件主要如下: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2、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在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时候,需要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先进行协商,在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进行拆迁。而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需要先公示出来,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允许被拆迁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包括货币补偿、产权安置以及二者结合性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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