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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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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设定按揭抵押的房屋,可能采取查封、按揭的房产法院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拍卖所得的价款,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归还贷款后剩余的价款,才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含两种类型,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辅助型的第三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虽然能够参加诉讼,但却只能站在主当事人一方,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辩论但却不能提出与主当事人不同的主张。辅助型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原因是因为诉讼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辅助型第三人并不会在其所参与诉讼中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利也不会受到该诉讼作出的生效错误裁决的侵害,因此辅助型第三人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若法院的裁判直接使辅助型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其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被告型第三人是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或其自行申请而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受到通知或自行申请并已实际参加庭审的该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合法的权益可以在审判程序中由其自行维护,对其当然排除第三人撤销之诉讼的适用,三撤的管辖法院此乃法律明文规定。而对于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受诉讼告知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本案的诉讼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情形下,应当可以对其适用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
如果是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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