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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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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采用委托招标而自行招标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三)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给不同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五)不如实记录开标过程的;(六)应当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未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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