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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其它生产场所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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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单位采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环境监测信息;(二)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有关生鲜食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信息;(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报信息的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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