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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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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政策,符合以下五种情况的,可以生三个孩子:1。部分少数民族农民符合当地生育政策的,可以生三个孩子。比如云南、贵州、青海省的一般规定是少数民族可以生两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批准多生一个孩子。生育指标不限于总人口较少的民族。夫妻虽然生了两个孩子,但两个孩子被认定为病残儿童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3、因不孕不育收养两个孩子后怀孕的,可以生第三个孩子。男女双方离婚后,虽然各自带了一个孩子,但没有亲生子女的,还可以再生三个孩子。再婚夫妇,如果一方有了孩子,再婚后又一起生了孩子,还可以再生三个孩子。
1、部分少数民族的农民,符合当地生育政策的,可生育三胎。 2、两个子女被鉴定为病残儿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3、曾经因为不孕不育,收养了两个孩子之后又怀孕的,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4、男女双方各自离婚之后,虽各自带了一个孩子,但没有亲生子女的,还可以再生育三胎。
看是否符合二胎的有关其他规定;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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