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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伤未致残的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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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这类交通受害者的治疗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等,都应该由这类交通肇事人员进行赔偿。赔偿时进行相应的伤残鉴定,对自身的实际伤害进行鉴定,要求相关的肇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对自身进行赔偿办理。
(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二)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三)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 (四)医疗费单据、交通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五)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 (六)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需要配备残疾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 (七)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八)财物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等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出险通知书、保险单(批单)正本或复印件、索赔申请书、肇事司机的详细事故经过报告。 2.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发生火灾时,要提供公安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证明。 3.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正证或副证复印件。 4.车辆及有关财产的修理、材料、施救费用的正式发票及清单。车辆全损时要提供车辆原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伤残者的医药费发票、抢救费单据、住院证明、诊断证明、残废证明、病休证明、工资证明等,如死亡者,要提供死亡证明,生前赡养人员情况证明,以及支付有关费用的签收凭证。 6.重大事故的要提供现场照片和事故现场图。(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2000元要提供受损车辆照片) 7.被盗抢车辆提供购车证明或发票、权益转让书、税务所及公路征稽所(站)报停证明、登报收据及登报当日报纸、安装防盗器发票、行驶证、车匙、防盗匙、购置税证、停车场(或保管站)证明及保管人员书面材料等。 8.xx市区内汽车被盗抢由xx市公安刑侦部门、xx市以外由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出具被盗抢车辆证明,摩托车被盗抢由出险地公安刑侦部门出具证明。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员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的,应同时提供法院的受理证明。 10.车辆出险涉及他方责任的,负主要责任方应持发票、收据和证明的原件,负次要责任方持相应单证的复印件。 11.赔偿收据应填上开户银行帐号,盖上公章,如是私人车辆,则由被保险人签名,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凭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 12.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部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处理规定为原则计算赔款。 13.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有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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