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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规定,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市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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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领取营业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股东和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和出资期限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期限不得约定为无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营业期限。、发起人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编制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XX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项目属于商事主体资格审批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编入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他项目编入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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